本報兩會報道組 殷高峰
進入14萬億元時代的私募基金,正面臨嚴峻的挑戰。受經濟增速下行和資管新規政策影響,私募基金募資渠道明顯收窄,加上投資難、退出難、稅負重等問題的困擾,行業發展存在一些關鍵瓶頸。
關于如何實現私募基金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路徑,推動私募基金行業邁向高質量發展,廣受監管層和業內人士關注?!蹲C券日報》記者了解到,全國人大代表、邁科集團董事局主席何金碧在今年的兩會上,就提交了《關于加快出臺私募管理條例工作的建議》,希望在法律監管層面“破局”私募基金面臨的諸多困境。
私募基金法律監管滯后
中國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3月底,管理基金規模14.25萬億元,較上月增加3599.14億元,環比增長2.59%。這是私募管理規模首次突破14萬億元,創出了歷史新高。至此,私募基金行業進入14萬億元的全新時代。
私募基金作為專業機構投資者中的重要力量,對于優化金融資源配置、豐富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在支持創業創新、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直接融資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不過,隨著私募基金市場規模的不斷創新高、行業的快發展,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監管力度的不足和滯后,私募基金行業存在的掣肘和問題亦越來越突出。”何金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我國的私募基金監管體系,主要是以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為主,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而由于法律監管不足,導致我國私募基金行業長期以來存在馬太效應,整體水平不高,主要表現為‘量小’、‘質低’、‘投短’、‘募難’。”何金碧告訴《證券日報》記者。
具體而言,“量小”是指基金管理人平均管理規模小。“質低”主要表現為內控質量低、規范化水平低。少數管理人一定程度存在合規意識淡薄、內部治理不健全、專業化水平不高、盈利能力不強等現象,行業整體質量有待提升。“投短”是指平均投資期限短。截至2019年末,股權創投基金已退出項目中,投資期限在4年以下的項目數量占比74.6%,退出本金占比81.5%,7年以上項目占比很少。“募難”主要表現為基金募集難度提高。從2019年看,雖然私募證券基金產品備案數量“一少增”,但證券與股權創投基金產品的備案規模卻出現明顯的“雙下降”。2019年私募證券基金產品備案數量同比增加14%,但備案規模同比減少36%;股權創投基金產品備案數量同比減少44%,備案規模同比減少41%,大部分私募基金面臨募資壓力。
“私募基金變相公募、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私募基金管理失職、違規運作、登記備案的信息失真、合規意識薄弱、明股實債性質的私募基金產品兌付壓力大”等亂象產生的核心因素,何金碧認為,就在于自律監管體系的滯后、專項法律法規的不健全。
推進私募管理法制化建設
因此,針對因法律體系及監管體系不到位造成的私募行業諸多亂象,在今年的兩會上,何金碧提交了《關于加快出臺私募管理條例工作的建議》,希望私募行業進一步推進法制化建設,從法律監管層面“破局”。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上述建議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并提出可操作化的具體細則建議。
一是盡快出臺“私募管理條例”,彌補基金法對股權投資基金約束不清晰的缺憾。何金碧提出,應當進一步細化《基金法》第153條,明確契約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中信托關系當事人和權利義務,明確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責任部分的具體要求,明確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中,投資人與該合伙企業和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該合伙企業或公司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的關系,將受托人義務落實到實處,允許基金募集職能和投資顧問職能分離,促進專業化分工,鼓勵有基金募集優勢的專業機構申請大類資產配置牌照。
二是盡快完善資本市場稅制和征繳機制,提供有利力于創新資本形成的稅收激勵。何金碧認為,目前在基金層面、基金產品層面,既增收增值稅又增收所得稅,不利于資本形成,在基金資產交易環節增收增值稅,一方面加大了基金收益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使得管理人出于避稅的需要,將資金資產過多地投資于各類受益權,增加了市場欺詐的可能性,投資人難以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
“因此,應當進一步落實2018年12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的精神,實現以基金為核算單位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機制。加快研究推進增值稅稅法,優化金融產品稅制和增管機制,在基金產品方面取消增值稅。”何金碧稱。
三是盡快推動行業費率機制改革,推動基金銷售機制向更加符合投資者利益的方向轉型。何金碧建議,要下決心推動基金銷售模式變革和與之相匹配的費率機制改革,讓基金銷售行為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而不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推動基金募集與投資管理專業分工,形成相互支撐的行業生態。
同時,要大力推進行業費率改革,摒棄銷售額驅動收費模式,轉為按保有量收取一筆費用,由募集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在市場競爭機制下自發形成不同水平的管理分成。
四是盡快推動基金稅收中性和征繳機制改革,推動有利于創新資本形成的行業稅收制度。對此,何金碧建議,積極推動《基金法》稅收中性原則落地,在產品層面不征增值稅,在基金產品向投資人分配時按照股息紅利或財產轉讓所得征收所得稅,避免基金產品帶稅運營。推動財稅部門統籌制定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清理過往創投企業及創投基金等前后不一致的稅收政策,解決“政策適用”模糊問題,厘清創投基金、創投企業、創新企業等不同概念。
同時,加快研究并推動以資本利得稅取代增值稅,提高資本市場投融資效率和國際競爭力。對長期投資活動實行稅收遞延,只在投資分紅或退出時征收投資所得和資本利得;對REITs、FOF等長期投資工具實行稅收穿透,避免重復征稅。
何金碧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私募管理條例”,填補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規立法層級的空白狀態,為規范私募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為《基金法》的有效落地提供實操層面的法規依據。
(編輯 張明富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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